深圳律师告诉你公司设立的法定程序:

(一)创业者签订公司设立协议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公司设立协议的事宜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实务中,投资者想要设立公司,相互之间必须要在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出资事项及公司章程等方面达成合意,签订详细的《合作协议》。若创业者无法在此事项上达成一致,公司设立就丧失了基本的意见基础,也可能造成公司设立后因意见不统一而出现纠纷。
(二)确定相应的人选并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创业者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只要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即可指定相应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持相应的文件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创业者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按照上述规定持相应的文件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由认股人参加的公司创立大会,对公司设立的情况、公司章程、发起人的出资、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及设立费用进行审核表决;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时,创立大会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在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由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持相应的文件资料,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