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告诉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至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必须要有合法的公司名称、完善的组织机构、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合法的公司章程或采用募集方式经创立大会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份发行或筹办办法及住所。
在公司名称选择上,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同样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公司章程及出资方式方面,除了应当载明公司设立的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金额、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时间、利润分配办法、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通知及公告办法外,其余的事项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在组织机构方面,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东大会、五至十九人的董事会、不少于三人的监事会,只是在人数上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差别。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能够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采取发起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是全体发起人的认缴额,只是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但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的实缴额;通常情况下,募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组织机构方面,要设置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具体事宜可以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