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不属于工伤的,应当认定工伤!案例解析如下:

安徽省马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05行终24号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般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交警部门认定,本案系单方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划分未作认定,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于本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该事实进行调查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标龙公司在工伤认定调查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市人社局认定李德胜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