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2023-01-30

近年来,围绕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也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因素、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因素等都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


由此,家事诉讼律师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并做了重点分析。


u=4141004238,3992665144&fm=253&fmt=auto&app=138&f=JPEG.webp_副本.jpg

1. 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 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4. 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6.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 2001 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7. 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