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作为一名股东,无论是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最关心的就是公司的运营状况,而最能反映出公司运营状况的就是公司的财务状况。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非法予以剥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主要见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九十八条及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当然,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稍微区别于股份公司股东的知情权。
深圳律师在此需要明确的是,作为股东,知情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查阅主体法定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知情权,必须是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股东才可以享有该项权利。这是股东独立具备的法定权利。相对第三方来讲,公司的运营状况属于商业秘密,他人不能、无权干涉,不能任意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
2、查阅内容法定
股东查阅的内容具体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查阅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在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当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可以拒绝。其中,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此外,需要补充的是,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以实现和落实股东重大决策权、收益权的前提。任何排除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应当属于无效规定。

法律在实现股东知情权的问题上对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进行了权衡,特别是在《公司法解释(四)》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且赋予了公司章程对此问题进行约定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九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最直接的法律依据。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股东权利,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前提,也是股东的固有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