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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品牌”是什么?未注册是否有侵权风险?

2023-01-05

咨询问题:


我公司曾委托A商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A机构)在第73542类申请注册新“ZJYH及图”(实际为企业名称的四字中文简称,此处音译供参考)商标,刚刚获得受理通知书。今日,我公司接到B商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B机构)电话,称他们的客户要注册“YH机电”域名,但发现我公司申请在先,希望协商转让域名,否则将进行域名投诉。我公司随后致电A机构了解情况,得知A机构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还提交了“CN”顶级域名的注册申请。A机构解释道:有了线上品牌才能注册网站进行网络推广、在各大网站使用商标销售商品,我们注册的第35类商标中的广告项目只能在线下使用,不能在线上做推广、宣传。同时称,如域名被投诉后我公司不积极应对,B机构所提交的“YH机电”线上品牌申请就能通过,B机构的委托人将有权针对我公司在公司网站推广平台以及各电商平台进行品牌宣传推广的行为提出侵权赔偿。


请问:我公司已取得受理通知书的第35类是否包含线上的品牌宣传、推广和销售?如果公司不申请所谓的线上品牌,未来在互联网上使用“YH机电”四个字是否有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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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答疑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企业对品牌的保护需求已日渐立体化,更多企业追求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企业名称登记、域名注册等多维度保护策略。“网络品牌”的概念也在此种背景下产生。所谓“网络品牌”其实并非法律概念,是否需进行保护,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判断,具体解析如下:


一、第35类是否包含线上品牌宣传、推广和销售


经查,咨询问题的公司在第35类提交的申请具体包含了“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员招收、开发票、会计、寻找赞助”共10个服务项目。如该商标获得注册,则公司即在前述项目上享有商标专用权,可以在线上或线下使用“ZH及图”商标开展前述项目业务。


此外,所谓“线上品牌”其实是指注册域名地址的行为,并非法律概念,不排除少数代理机构为争取代理域名注册的业务订单,而将域名包装成“线上品牌”,将第35类叙述为仅限线下活动使用的情况。


二、如不申请所谓线上品牌,是否在网上使用“YH机电”文字就有侵权风险


1、本问题中,咨询问题的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为“ZJYH及图”,非为“YH机电”。如该公司未来商标核准注册,其在线上、线下使用的商标是“ZJYH"或“ZJYH及图”,则其属于使用企业名称简写或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及正当性。


如该公司在线上、线下使用的是“YH机电”字样,由于“ZJYH”与“YH机电”并不相同且难以被认定为近似,而据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了解,该公司尚未就“YH机电”四字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则此种使用行为有可能侵犯其他已将“YH机电”注册为商标的主体的商标专用权。


2、目前尚不掌握公司涉案域名地址,暂不了解B机构与咨询问题的公司之间实际争论焦点是“ZJYH”还是“YH机电”等内容。但是,即便有第三方注册了某一域名,其也仅是获得了该域名地址整体的所有权(例如:www.XXX.com完整地址),有权在该域名地址项下的网页上开展经营,但如其并未就中间的“XXX”部分申请商标权保护,其也难以在行业内对“XXX”字样进行垄断,甚至起诉他人侵权。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清的……


综上,如咨询问题的公司在网上使用“YH机电”字样进行宣传,由于该公司未就该字样获得商标注册,则其有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但并不会直接侵犯他人域名(所谓线上品牌)。


深圳律师建议:


(一)域名争议问题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他人注册或者使用的域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裁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3条规定:“已注册的域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一)域名持有者申请注销域名的;(二)域名持有者提交虚假域名注册信息的;(三)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以下简称(域名解决办法)8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第9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其他恶意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域名被投诉后并不必然导致被注销或转让所有人,而是需满足一定前提。在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投诉闵某有关“michelintuansport.cn域名争议案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专家组认为,综合考虑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注册商标之间的相似性,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性,现有关于被诉讼人之合法权益、对投诉人注册商标的认知可能以及争议域名注册和使用意图等的证据和主张,被投诉人未在答辩期限内答辩和举证等情形,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域名解决办法》第9条第3项和第4项所称的恶意情形。本案投诉符合(《域名解决办法》第8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因此,根据《域名解决办法》第14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michelintransport.cn”转移给投诉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本文咨询问题中,鉴于该公司已经提交并注册了相关域名,笔者推测该域名可能与公司品牌或企业名称存在关联或近似。假设未来该域名由他人占有并用来经营与该公司同类业务,可能导致该公司客户群体在互联网搜索该公司信息时入他人持有的域名项下的网页,如此将产生丧失订单的风险。从此角度考虑,建议咨询问题的公司积极组织证据应对域名争议,争取保留域名。具体还需结合公司发展实际需求权衡判断。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也可参考前述建议,及时在域名维度对企业商标、字号等进行防御保护。


(二)互联网宣传中字样使用问题


如上所述,若咨询问题的公司在未就“YH机电”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况下,使用该字样开展经营活动,有可能侵犯“YH机电”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因此可考虑:(1)暂时以企业简称“ZJYH”开展相关经营,待所提交的“ZJYH及图”商标获准注册后,再以该商标开展经营。(2)如公司希望不更换商标,而是继续使用“YH机电”,则建议尽快将该四字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以争取商标专用权。


在此深圳律师也建议企业,商标注册内容与实际使用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此种一致包括内容、字体、比例、颜色(如有指定颜色)的一致。如擅自更改注册商标进行使用且更改后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也将存在被认定侵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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