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支票是出票人有意将记载事项不记载完全,授权持票人以后去补记的支票。而单位签发的,没有填写收款单位名称、没有支付日期、没有付款金额,但已经加盖了单位印章的支票,称为不记名支票。这种支票一般是在还末确定支付单位或采买金额的情况下使用,以备不时之需。支票上不用填写收款人名称,只写“付来人”。取票时持有票据的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该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但支票一旦丢失,会给单位造成损失(谁取得了都可以在上面随意填写金额),所以,深圳律师建议企业严格限制领用空白支票。
一、未盖章的空白支票丢失有什么处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文简称《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肌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在院中请公示他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据起诉公”需强调的是,无论采取哪种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有读失票据的重实。即原据因丢失、遭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2)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3)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得付款的有效票据。
二、如何解决空白支票被他人冒领
空白支票的遗失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出票人作成空白支票,尚未填写收款人和金额就遗失,或者是支票交付给收款人,收款人在补记金额前遗失;二是支票填写了金额,还没有填写或补记收款人名称前遗失。在第一种情况下,票据欠缺“确定的金额”这一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无效,故不能进行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失票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止付令,强制应付款的银行停止付款。在得知第三人拾得空白支票不予返还的情况下,失票人也有权就返还票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失票人因票据被偷盗遗失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向付款银行发出协助防范通知书,防止票款被冒领。
在第二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收款人名称不是绝对的应记载事项,支票的收款入名称未记载,票据有效,可以进行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在上述空白支票遗失的两种情形下,出票人不得以撤销付款委托的方式要求付款银行止付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