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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有哪些亮点?

2022-12-23

亮点一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家暴的范畴。


亮点二: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亮点三:适用同居时实施的暴力。《反家庭暴力法》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亮点四: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认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他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


亮点五: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须在24小时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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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科普:

根据《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为最大限度保障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规定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也适当扩大,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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