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劳动争议案件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材料

2022-12-21

劳动纠纷律师科普:劳动争议案件常见纠纷类型为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或赔偿金,加班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年终奖、提成、补贴、津贴等劳动报酬。不同类型劳动争议案件需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亦有不同的举证责任划分。


src=http___images.669pic.com_element2_e34a672e4bcf30652f0f22fc29240829.jpg&refer=http___images.669pic.webp_副本.jpg


确认劳动关系:

(1)书面劳动合同;

(2)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3)工作服、出入证、工作证等;

(4)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查询单等;

(5)同一工作单位的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6)工作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举证责任规定:

a.由劳动者证明入职时间;

b.用人单位主张的用工之日与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不一致,应当提供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掌握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证据;

c.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