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上午,张某某在某工程公司承建工程中负责安装铝板,因铝板从墙面掉落并砸到电缆,造成电缆反弹后直接将其眼部打伤。该工程公司主张其与张某某无劳动关系。对此,张某某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经劳动争议诉讼,海淀法院判决确认张某某与该工程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判决已生效。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张某某与该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某已提供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深圳律师提示劳动者,上述材料系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材料。其中,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材料用于证明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证明则由医院开具并加盖诊断证明印章;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