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法律禁止当事人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但是对黑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无效还是有效,并没有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该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的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无效。但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黑合同,是否无效没有明确,只是规定按照中标合同确定双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律师认为应该明确黑合同的法律效力为无效,这不仅统一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同时也可对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起到重要的司法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