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因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投资方与原股东、公司经营方通常会约定股权回购条款。
比如,投资方与原股东签署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当被投资企业无法达成目标时,由原股东以既定的价格赎回全部股权。通过类似的方式保障投资收益,确保投资资金能安全退出。
但如果是不可抗力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实现投资目标的,原股东是否还要回购股权?因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业绩承诺无法兑现,又能否免除原股东的回购义务呢?
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发生后,会产生以下两个法律后果:
1、当事人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
2、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然而,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不可抗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只能及于合同的当事人。
因此,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则被投资企业能够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无法实现约定目标的违约责任。
但是原股东、公司经营方却不能因此免责。当投资目标确定无法实现,就触发了投资方和原股东、公司经营方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原股东、公司经营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回购相关股权。
深圳律师友情提醒:
私募领域的投资门槛高、收益丰厚
当然也伴随着更高的投资风险
投资方未必能获得期望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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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无法避免
因此,实施投资前,征询专业意见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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