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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被告知已经过期了?

2022-11-15

20191月,深圳罗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到一份仲裁申请。申请人罗某称,他于20161月入职深圳一家互联网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罗某每月的基础工资为15000元,提成另计。


2018518日,罗某向公司提交辞呈,理由是公司拖欠工资并拒缴社保。20191月,罗某因为与公司沟通多次无果,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195004.32元以及未休年假的工资10980元,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随即向罗某原公司发送仲裁通知。公司收到通知后,委托周律师代理该案件。周律师先了解了罗某的个人情况,查阅了他在公司时的所有相关文件,发现罗某的实际离职时间是2017428日。


当时罗某负责公司的一个外包项目,因为业务需求量大,他从公司离职,自己成立了一家工作室对接原先公司的外包需求,双方就此签订了合作合同。2018518日,因为公司的业务调整,相关外包项目需求下降,双方便解除了合作合同。


了解完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民商诉讼律师周律师当庭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证据,表示罗某离职时间是2017428日,他在20191月才提交仲裁申请已经过了仲裁时效,没有资格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求。


经过对双方提交证据的对比,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罗某的各项诉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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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另外,假如你在一年之内曾向公司主张要求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过权利保护,但是因为某些原因中断的,申请仲裁的时效则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此外,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这里的“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至于“其他正当理由”的范围比较宽泛,一般包括但不限于生病、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而向其他机构提交权利保护请求而延误时间等。一般来说,决定理由是否正当,应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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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可能会问,加入自己不小心超过法律法规的一年仲裁时效,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补救了呢?也不尽然。因为除了劳动仲裁机构外,我国还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对于用人单位存在一年以上未超过两年的劳动违法案件,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依然有权动用行政管理的权力,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惩罚。当然,你有合理的原因说明自己为什么错过了仲裁时效,也可以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继续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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