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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劳动者拒绝与分立后公司续签合同是否能主张赔偿金?

2022-11-04

不能。


如果因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将劳动者任职的某分公司分立为某子公司的,原公司及管理职能已不存在,原分公司所有员工及运输业务全部转由新公司承继,劳动者用工条件不变,工龄累计的,员工拒绝续签合同的,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案例链接:

陈一新、深圳市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21)粤0306民初35556号


裁判理由:

公司因业务调整撤销原岗位,在不改变劳动者工资福利情况下将其调整至关联公司相同岗位,双方无法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合同纠纷律师说法:

原告的岗位依附于行政许可资质类型的经营业务,被告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业务,由于业务分立以及许可类型资质的注销,导致原、被告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据被告提供的调查问卷显示,原告勾选“不同意,建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双方已初步达成解除合同的意向。据查,被告提供了合理的岗位,包括新岗企业为被告全资子公司、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待遇不变,工作年限继续计算等,由于原告拒不同意合理方案,导致劳动合同最终无法变更、继续履行,该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此情形应由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原告主张赔偿金,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十条约定,发生本案之情形,被告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原告,证实被告系据合同行使权利,并不存故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恶意,不符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支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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