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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022-10-28

咨询问题

买方与我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买方于2018131日之前付清货款,,但直至20223月仍未付款,后我公司起诉买方,要求其偿付货款。但买方抗辩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拒绝承担付款义务。


请问:为避免诉讼时效经过,我公司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答疑

一、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依据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以强制力保护其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义务人即取得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若义务人以此抗辩,权利人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编第九章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第二类为特别时效期间,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4;第三类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除第三类诉讼时效期间外,诉讼时效期间均适用中断、中止的规定,且均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第三类诉讼时效为固定时间,不适用中断、中止的规定,且自权利人权利受到损失之日起算。

主张诉讼时效未届满需要固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相关证据。其中诉经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事由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能够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运用因时间阶段要求比较严格,且发生的事实比较单一,公司可参照上述所列情形判断是否可以适用。


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措施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从该法定事由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该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公司在管理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或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此时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而得以延长。

2、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通过此种方式延长诉讼时效需要注意,对账函是双方基于一定基础关系而发生的、对债权债务数额予以确认的一种书面表现形式。一般认为,只有债权人向债务人明确表达催收债务的意思表示,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为避免出现诉讼时效期满的风险,建议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内与债务人进行对账,或出具对账函时一定要有催收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

3、定期主张债权并保留证据。发催款函或律师函催收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在债务人不配合出具还款计划或签署还款协议时。采用该种方式,需要注意留取以下证据如直接向债务人送交主张债权的文书的,需债务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签收人须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是能够代表债务人的员工(不能代表债务人的签收人即使在回执上签字,其效力也可能存在瑕疵)。如向债务人直接快递发送函件的,需注意采用邮政快递按照合同约定的地址邮寄并留取催收字样的底单存根,同时保留快递跟踪记录;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4、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债权人以法定的权利主张债权的方式,可以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需要注意通常认为当事人起诉后在法院或仲裁机构还没有通知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又撤诉的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为此时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到达债务人。

5其他手段。主要指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包括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宣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申请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债务人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等情形。


三、诉讼时效起算的方式

债权人除需利用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保障自身债权外还需知晓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就合同债权而言,一般权利人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为合同相对方逾期付款之日,即一般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合同相对方逾期付款的次日。除此之外还有几种特殊的方式需注意:

1、如合同采用分期付款或分期交货的方式,在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债务虽然进行了分期,但本质上属于同一债务,故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司法实务中有法院认为,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质保金和工程款并非同一性质的债务,不属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在云南东方红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属维尔京群岛德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①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前提是分期履行的债务应该是同一债务质量保证金是工程款的一部分,但是,其还有另外一种属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2条第1款②的规定,质量保证金具有担保功能其发放以工程质量是否有缺陷为条件。具体而言是以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是否有缺陷以及缺陷大小来确定该保证金是否返还或者返还的比例。但是,工程款并无担保功能,其发放是以完成工程量的大小为结算依据,两种款项的性质并不相同。由于质量保证金的属性与工程款存在区别,诉讼时效的计算也不同于工程款。故公司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时需特别注意。

2、如合同约定在一定年限内随时供货、随时结账,俗称“滚动支付,该种合同一般仅确定履行期限或债务总额。一般认为该类合同即使仅明确行期限,在此期间产生的债权也基本能够确定,分期履行仅是总债务项下的具体履行方式,债务具有一定整体性,故其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但是,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后付款的,诉讼时效从结算之日起算。

①参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云高民三终字第62号。

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对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四、合同纠纷律师建议

为避免日后在民商事纠纷中因诉讼时效问题导致丧失胜诉权,公司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制定诉讼时效管理制度,完善催收责任制,保障制度落实。建立诉讼时效管理制度是规范时效最有效的办法,确保每一笔债权都配备管理人员,相应管理人员对每一笔债权建立催收档案,对每一笔债权都应当明确何时催收何种方式催收,并对有效的催收证据逐一登记归档,确保在岗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丧失问题;如有工作变动的,需有书面交接清单,防止人员变动造成催收工作断档等。另外,为确保相应制度落实,公司也可制定相应的监督及惩罚措施。

2、加强员工债权管理的意识。有的员工对于债权管理缺乏经验,公司应当给予相应业务培训,加强诉讼时效等方面法律知识的辅导与培训,使员工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诉讼时效的知识点,知晓在日常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切实做好诉讼时效管理,确保债权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综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效力的判断均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且诉讼时效在审判中的运用与各层法律关系相连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注意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债权的管理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延长诉讼时效切实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另外还需注意,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故也不得对诉讼时效利益预先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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