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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自己只是醉驾,但可能是危害公共安全

2022-10-28

河南商丘某市,20197月的一天晚上,富家女谭某与伙伴张某、刘某一起到市里一家串店喝酒撸串,3个年轻人相谈甚欢,酒也没少喝。


饭后,张某曾电话联系代驾,但已经醉酒的谭某一意孤行,驾驶自己的豪车载着两名伙伴向家中驶去。他们当时应该也没有想到,谭某的酒后驾车行为会酿成一场人间惨剧。


谭某在驾车进入市区以后,因醉酒出现驾驶行为慌乱,先后与6辆停在路边的汽车发生剐蹭,在驾车逃逸过程中又与停在路边的一辆大众速腾、以及相向行驶的一辆传祺轿车发生碰撞。此时,谭某因无法驾车通过才被迫停下。


被撞车主及周围群众对这种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谴责,张某与刘某怂恿谭某赶快离开,谭某依言而行,不顾群众劝阻强行冲出现场逃逸。


谭某驾驶车辆在慌乱之中高速行驶,行至一信号灯处,又追尾正在停车等待通行信号灯的宝马轿车。宝马车的油箱受到猛然强力地撞击,车辆瞬间起火爆燃,车内三人两死一重伤,谭某、刘某、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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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传出,大家对这种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的恶劣行为表达了极大的愤慨与谴责。案件在举国瞩目的情况下,由当地司法机关进行了公正严明、细致认真的审理。


2020116,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此案,被告人谭某、张某、刘某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终审判结果,被告人谭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缓刑3;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缓刑3年。


审判结果公之于众以后,有些群众费解了,不就是一个醉酒驾驶外加肇事逃逸事故,怎么上升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了?而且,为何一人醉驾,三人犯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经司法部门检测,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被认定为醉酒驾车、危险驾驶,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谭某的违法行为全部符合以上条件。那么,为什么同车人员刘某、张某在没有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也会被以同样的罪名起诉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刘某、张某在明知谭某醉驾并已肇事的情况下,仍怂恿教唆其逃逸,导致其后发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故三人的行为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视情节而定,谭某属于主犯,刘某、张某属于从犯。


刑事诉讼律师希望爱好喝酒的朋友切记一点:开车千万别喝酒,喝酒千万莫开车。因为几杯美酒下肚而不听劝阻驾车上路的,不知会有多少血泪流出。


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明白,无论你是有钱还是有权,在我国公正严明的法律之下,你都没有为所欲为的特权,一旦做了违法的事,等待你的一定是非常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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