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账款还没收回来的债权人,大概都能听到一句调侃的话“这年头,欠钱的是大爷。”话虽粗糙,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债权人要想实现债权,也有一些障碍。例如有些债务人为了躲避债务,可能以高价购置与本身价值明显不符的物品,甚至虚构合同将其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针对此类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我们应当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春霆律所和大家一起学习民法典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评论:债权人在发现因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而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行为,这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以便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当债务人有偿转让时,则要考虑相对人是否知情。同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其债权为限,且要注意一年的除斥期间。
以上就是今日法条中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内容,具体权利的行使和债权的实现其实还有很多值得注意的细节,欢迎大家致电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