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55-86719926

劳务纠纷案件之江苏某公司与曾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2-08-26

江苏某公司与曾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8民终2818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原告:江苏某公司                             

被告:曾某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而定,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就本案而言,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雇佣合同书》,但该合同内容却反映,上诉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受上诉人的劳动管理,从事上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是被上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故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并不符合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与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相符,因此应当认定本案合同性质为劳动合同。

虽然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之后,被上诉人仍然与盱眙县某电灌站间存在人事关系,但被上诉人既不为盱眙县某电灌站提供劳动,盱眙县某电灌站也不提供工作岗位,其发放的生活费很难满足被上诉人的生活需求,更难以为被上诉人提供职业保障和职业发展,更妄论为被上诉人的人格发展提供条件。而反向来看,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工作岗位,被上诉人付出劳动,两者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特征,故应当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公务员法》中不得兼职的限制条件是在保障公务员及相应人员正常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前提下确定的,现在盱眙县某电灌站发放的生活费难以维持被上诉人的生存,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至上诉人处工作,并不违反法律限制性规定。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苏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联系我们
关闭

客户服务热线

19168508405

在线客服

在线客服
底部logo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与高新南十道交汇处卫星大厦15楼1503A室  
  • 手机:19168508405  
  • 电话:0755-86719926  
  • Email:chunting202205@163.com  
二维码

Copyright © 2022 - 广东春霆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粤ICP备2022081091号-1 网站地图 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