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淫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等手段,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的,构成猥亵儿童罪——蒋某某猥亵儿童案。深圳刑事案件律师整理分享如下:

【案例要旨】构成猥亵儿童罪,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人为满足淫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借助网络通信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情节恶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性侵害儿童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