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类型
因相互影响及控制因素的不同,涉用工争议的关联企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兄弟企业,即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完全或部分相同的企业法人。该类关联企业相互之间是平行的,但各企业包括人事、财务等内部管理往往都受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的统一调配。
2.母子公司或总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系母公司、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其虽然可以独立作为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但由于存在投资和控制关系,母公司或总公司常常干预甚至控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劳动用工。
3.集团公司,即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集团公司出于业务发展、节约用工成本、规避法律风险等考虑,常常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并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主体、工作地点、工资支付主体、社会保险缴纳主体等事项分散安排到不同公司,且实际要求劳动者交替或同时为不同的公司提供劳动,有意或无意地模糊用工主体。
(二)用工模式
传统用工模式下,是一个劳动者自主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向一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传统用工模式相比,关联企业间的用工形态在劳动者招用、管理、流动及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都有突破。实践中,常见的关联企业用工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独立用工但人事管理混同模式。一名劳动者自始至终仅为一家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受该用人单位管理和约束,但劳动者的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签订或社会保险缴纳等事项,则由其他关联公司承担。
2.指派用工或派遣用工模式。劳动者由关联企业中的一家招聘,并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由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该企业通过指派或劳务派遣形式,将劳动者安排至关联企业中的另一家实际提供劳动,劳动者的管理由实际用工企业负责,工资由合同签订企业或者实际用工企业支付。
3.交替用工模式。劳动者先后与几家关联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提供劳动,特定时间段内的管理及工资发放,则归属于特定的公司,但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等紧密衔接而无空档期,用人单位主体变更时或办理了终止/解除手续,或未办理。
4.交叉/同时用工模式。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为几家关联企业提供劳动,接受不同企业管理和安排,无法将劳动者的劳动剥离至关联企业中的哪一家。该种情形下,劳动者的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可能固定在某一家,也可能不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