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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所关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提示

2023-08-08

深圳律所关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提示


知识产权保护的难题,在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中表现突出。

【风险点1】深圳律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企业不重视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产生缺乏维权依据、难以维权的风险。

【释法说理1】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及民间文艺等。

【深圳律所提示1】深圳律所提示:以商标为例,企业对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内容包括能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如不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由于商标注册遵循在先原则,可能遭到他人抢注;也可能由于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构成侵权,面临民事赔偿;无法许可、转让他人使用;由于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还可能因为他人的使用而影响自身品牌信誉等。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强化自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关注他人拟申请注册的已在公示阶段的类似、近似商标,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专利以及版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对于发现他人侵权的,及时固定证据。

商业秘密也值得重点关注,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由于研发尚未完成,尚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应特别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避免他人利用企业的研究成果抢先完成产品研发,抢先申请专利;研发完成后,及时通过申请专利或继续采取保密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涉及委托他人加工的,应注意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


【风险点2】深圳律所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有的案件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将产生民事赔偿甚至构成刑事犯罪的风险。

【释法说理2】商标侵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生产者在生产商品或者服务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通过检索等方式获知他人注册商标信息,避免构成商标侵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侵犯商标权不仅意味着民事赔偿,还涉及刑事犯罪。

【深圳律所提示2】深圳律所提示:为防范此类风险,在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背景下,企业应当格外注重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行为。以商标为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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