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第六章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在单位,需保密的内容包括:
(一)技术信息: (如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
(二)经营信息: (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 (其他保密信息,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保密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秘密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分类方式),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二)秘密文件资料等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文件资料等须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
(三)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单位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四)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单位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 (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单位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 (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 (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的保密员或者单位 部门,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四、竞业限制
(一)单位可以与下列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
1.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2.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3. 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对竞业限制人员,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每月按约定的金额给予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需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