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具备哪些情形,应当准予离婚?深圳律师事务所告知您具备以下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 1079 条第 2 、第 3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 4 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 5 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