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提醒“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再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效力的规定。
【深圳律师小结】
这是在制定民法总则时新增加的内容,为民法典所吸收,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所谓虚伪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都知道自己所表示的意思并非真意,通谋作出与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
一般来说,意思表示的瑕疵,并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往往是通过可撤销的方式进行救济。但为什么单单对双方的虚假意思表示,法律就直接认定无效呢?
我们认为,虚假意思表示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双方共同作假一样,法律会给予明确否定的回答,认定其无效,主要是涉及公共秩序的问题。虚假的意思表示不同于传统民法的真意保留。所谓真意保留,是指在双方作出意思表示时,一方对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所保留,但对方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晓,即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表示的是虚假意思。
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不能按照表意人的内心真意来确定该行为的效力,而应该按照表示出来的意思表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隐藏行为。所谓隐藏行为,是指被虚伪的意思表示所隐藏,双方当事人真心所欲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隐藏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本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换言之,在同时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和隐藏行为的情况下,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有效,那么按有效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无效,那么按照无效处理。如果隐藏法律行为本身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按照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